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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屋买卖合同对定金性质约定不明确的,如何处理?
释义
    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对定金性质约定不明的,不应视为解约定金。所谓解约定金是指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
    若房屋买卖合同中同时约定了解约定金和违约金,当事人一方已构成违约的,在约定条件成就时解约定金处罚与违约金可以同时适用。
    也就是买卖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定金为解约定金的,就不能视为解约定金,任何一方不得以放弃或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解除买卖合同。原则上定金与违约金是不能并用的,但解约定金可以和违约金同时并用。在《北京高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的指导意见中》即规定:当事人同时约定违约金和定金并约定了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依据约定的定金性质一并主张违约定金和违约金的,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依据约定的定金性质一并主张解约定金和违约金的,法院应予支持。
    一、合同中同时规定了违约金和定金如何处理
    由于民法典规定的定金在性质上属于违约定金,具有违约定金的性质,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只能选择一种方式适用,而不能并用。但本条规定是针对同一违约行为同时存在违约金和定金责任的情形,由于定金分为立约定金、解约定金、证约定金、成约定金和违约定金,民法典只对违约定金与违约金并存时的适用做出限制,因此,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和定金是针对不同的违约行为,在一方实施不同的违约行为形态时,两种责任方式可以并用。
    当事人同时约定违约金和定金,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一并主张定金和违约金的,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同时约定违约金和定金并约定了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依据约定的定金性质一并主张违约定金和违约金的,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依据约定的定金性质一并主张解约定金和违约金的,法院应予支持。
    二、定金违约金怎么算法
    我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企业在签订合同时要考虑到,对方不履行合同而解除合同的,使用定金罚则,定金实际上成为不履行合同的解约赔偿金。对方不完全履行的,则不适用定金罚则,违约方应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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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4:1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