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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处罚是否有设级别管辖
释义
    一、行政处罚是否有设级别管辖
    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设立级别管辖,比如较为严厉的处罚类型(限制人身自由)只能由法律来设立。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一条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二、行政处罚可不可以撤销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机关对自己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可以撤销的,行政机关应该向行政处罚相对人出具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撤销的条件:
    (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具备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要素,任何行政行为道如缺损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要件,该行政行为就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不适当。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也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所谓“不适当”,是指相应行政行为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现行政策、不合时宜、不符合有关善良风俗等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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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5:2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