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诉讼的单方程序 |
释义 | 当事人可以按照以下程序单方面起诉离婚: 1、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证据材料; 2、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予以立案; 3、法院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本; 4、法院通知开庭时间; 5、开庭审理此案,进行调解; 6、调解不成后,即行宣判。 一、台湾人起诉内地人民事流程 1、起诉: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2、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不服驳回起诉裁定,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3、起诉受理后 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 4、排期开庭 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6、开庭审理 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7、达成调解协议 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向法院告诉庭提出再审申请。 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同意判决的,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不同意裁判的,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交通肇事再审程序 (一)起诉: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1、立案审查 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不服,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受理 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3、排期开庭 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4、开庭审理: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向法院告诉庭提出再审申请。 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 5、宣判 (1)同意判决: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 (2)不同意裁判: 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上诉 向法院承办人递交上诉状,并按规定交纳上诉费,5日内法院向对方当事人送达上诉状副本,对方15日内进行答辩 1、二审审理 (1)维持原判 (2)改判 (3)发挥重审 2、宣判后 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 如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三)二审 1、立案 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查一审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及卷宗,符合条件,予以立案 2、证据交换 上诉的裁定:又告诉庭审查后直接进行裁决 3、上诉的判决 开庭(案件事实基本清楚,可以不开庭审理,但必须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移送审判庭开庭审理。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4、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 (1)维持原判 (2)改判 (3)发回重审 5、宣判 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向二审法院告诉庭递交书面申诉材料申请再审,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三、民事诉讼包括哪些程序 民事诉讼包括以下这些程序:1、起诉: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2、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在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对裁定驳回起诉不服,在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受理后,法院在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15日内进行答辩,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3、排期开庭: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4、开庭审理: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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