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不构成伤残的:可以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2.构成伤残的:可以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3.造成死亡的:当场死亡的,可以主张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救治无效后死亡,可以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