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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送达有哪些规定?
释义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
    一、去法院拿传票需要什么
    身份证、劳动证明、单位授权委托书。传票是法院特定程序及诉讼开始时发出的书面通知。法院传票的送达方式有以下几种方式:1、直接送达,又称交付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是送达方式中最基本的方式。即是说凡是能够直接送达的,就应当直接送达,以防止拖延诉讼,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2、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理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的送达方式。3、委托送达,是指负责审理该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依法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委托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邮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所送达的文书通过邮局并用挂号信寄给受送达人的方式。实践表明,法院采用邮寄送达通常是受送达人住地离法院路途较远,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所采用的一种送达方式。5、转交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收,然后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转交送达有三种情况:1.受送人是军人,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2.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和劳动改造单位转交;3.受送达人正在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劳动教养单位转交。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并以其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时间为送达日期。6、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采用公告送达必须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才能使用。公告送达产生的法律效力与其他送达方式送达效力是相同的。
    二、刑事案件被告不接传票怎么办
    被告不接传票的,送达人可以邀请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诉讼文书留在收件人、代收人的住处或者单位;
    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根据《刑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三、法院法律文书送达规定
    第一、直接送达以受送达人或其他相关代收人员在送达回证上签字为送达完成的要件。本案中当事人拒绝签字,虽然因此直接送达尚未完成。《民诉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送达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只有本人不在的情况下才能交由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由此可见,在直接送达中,只有受送达人直接签收或其他相关人员代为签收才能视为送达完成,拍照记录送达过程不是法律规定的送达完成的要件。实际上,拍照、录像作为一种新型送达方式是出现在《民诉法》第八十六条所规定的“留置送达”的情形之下的,而且是在无法邀请有请基层组织、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或者上述见证人拒绝见证的情况下,在把诉讼文书留置的同时,采用拍照、录像记录整个过程,才能视为送达完成。对于能够直接送达的情形,不可滥用拍照、录像等方式留置送达。
    第二、留置送达要以当事人住所地为送达地点,且该“住所”不宜作扩大解释。《民诉法》在第八十六条中规定:“……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该规定将留置送达的场所严格限定为“住所”。在相关司法解释尚未作出新的解释之前,留置送达的地点以住所为限,不宜扩大“住所”的内涵和外延。住所地、居住地、经常居住地并不是同等概念,一般情况下不得随意混同,此外,也不得以所在单位等其他场所或者受送达人实际所在地作为留置送达的地点。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公民以其户籍所在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因此,在公民的非住所地或者法人的非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进行留置送达,本身就无法可依。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当事人无法及时移动车辆影响通行和交通安全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具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处理。
    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陈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或者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号码、保险公司、保险凭证号、道路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本规定第六十条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具备当场制作条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三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并现场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接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注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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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3:1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