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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办理
释义
    凡申请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须具备相应条件并向本局提交有关材料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一、设立出版物零售、出租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出租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确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2、经营者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
    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应提交的申请(书面)材料(统一用16开纸打印或书写)申请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1、发行单位名称、地址及出版物存储仓库地址;②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文化程度、本市详细住址、住宅及移动电话号码等;③经营范围(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④经营方式(零售、出租、零售出租、投递);⑤经营出版物出租的经营场所周边200米范围内有否中小学校。
    2、用于出版物发行的固定经营场所及出版物存储仓库的有效使用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复印件(原件备查)。
    3、用于出版物发行的经营场所及出版物存储仓库的具体位置图(应写明“**店经营场所位置图”),并在图上标明经营场所及出版物存储仓库所在地的门牌号码、左右相邻(店铺)名称以及附近的明显参照物。
    4、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等,原件当场查验,复印件留存备查)和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当场查验,复印件留存备查)。
    5、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初中以上学历证书的复印件(原件备查)。
    6、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7、工商部门预先核准的出版物发行企业的名称字号审批表复印件(原件备查)。
    8、如申请办理电子出版物发行业务的,需提交正版电子出版物进货凭证和发票,而且电子出版物进货总数应不少于400张,并在经营场所备有相应的电子出版物读盘设备。
    9、其他需要准备的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第三十七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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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 4:2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