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未告知购买者披露既往病史的义务,应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合同应当订立时告知已知的重要事项,包括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否则保险公司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未尽告知义务,购买者可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一条 合同订立时,当事人应当如实告知与合同有关的情况,包括合同标的的情况及其价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 第十七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三条 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根据保险标的的特点和被保险人的情况,向被保险人明确指出其应当如实告知的重要事项;未明确告知的,视为保险人已经知道。 第四十四条 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虚假资料欺骗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致使保险事故发生或者未能给付保险金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