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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p2p网贷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释义
    P2P业务模式风险包括纯借贷模式和债权转让模式。在纯借贷模式下,涉及的一些法律风险如借贷合同风险和债权转让风险需要平台注意。在债权转让模式下,P2P平台面临非法集资风险,需要加强中介平台定位,规避相关条件。此外,P2P平台在金融服务过程中还需要注意信息安全风险,包括借贷隐私风险和网站安全问题。
    法律分析
    一、P2P业务模式风险
    当前,我国P2P平台业务主要分为纯借贷模式、债权转让模式及收益权转让模式。
    1)纯借贷模式:借款人直接在平台上发布借款标,出借人投标。到期借款人按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例如,某拍贷)
    根据《民法典》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我国法律允许自然人等普通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借贷关系,并允许出借方到期可以收回本金和符合法律规定的利息,表明了借贷关系的合法性。纯借贷模式下涉及的一些法律风险如下:
    借贷合同风险,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采用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订立合同,表明了目前绝大多数P2P平台采用电子合同的方式是合法的。
    2)债权转让模式: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签订借款合同后,债权人在平台上申请债权转让,并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模式具体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无承诺回购的债权转让(出让人在债权转让成功后,受让人与原债务人形成债务关系,出让人从法律关系中退出),二是债权转让及回购(出让人申请债权转让并承诺回购,出让人没有从法律关系中退出,当原债务人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向受让人还本付息时,需要出让人来回购债权)。
    二、非法集资风险
    非法集资其实包括了四个罪名,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集资诈骗罪”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P2P面临的最大法律风险就是非法集资,主要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及集资诈骗。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确定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需要四个必要条件,如上图所示。P2P无法绕开“公开宣传”和“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这两条,但是可以通过寻求相关部门批准以规避条件(一),并且做好中介平台定位,不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来规避条件(三)。
    集资诈骗,属于欺诈行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比较好区分。
    话说P2P平台为什么会面临非法集资的风险,这与P2P目前的行业环境有关。
    一方面,目前P2P监管细则未出,资金银行存管也未落实。很多平台表面宣称其有第三方支付托管或者有银行存管等,但实质上借贷双方的资金仍然会经手平台账户,聚集起来也就是形成了我们常说的“资金池”。
    三、信息安全风险
    P2P平台在金融服务的过程中承担的是信息中介的角色,目前P2P平台掌握了借贷双方的个人信息、财产信息以及交易信息。P2P网贷信息安全风险包括以下内容:
    借贷隐私风险,P2P网贷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应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客户信息,不得出售、非法提供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P2P网贷平台应采取数据交换加密、多重密码保护和容灾备份,加强网站安全以保护客户信息安全。
    拓展延伸
    P2P平台作为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重要基础设施,在为广大用户提供便捷的借贷、担保等服务的同时,也面临着信息安全风险。其中,借贷信息泄露与保护是平台信息安全风险的一个重要方面。
    借贷信息泄露是指平台上的借款人和出借人的个人隐私信息被泄露,包括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敏感信息。这种泄露可能会导致借款人和出借人的隐私受到侵犯,进而影响到他们的生活和工作。
    为保护借贷信息的安全,平台应当采取一系列措施。首先,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包括数据加密、身份验证、访问控制等,以保证用户信息的保密和安全。其次,应当制定相应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以应对可能发生的信息安全事件。最后,平台应当加强用户教育,提高用户的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以减少用户不慎泄露个人信息的情况。
    综上所述,P2P平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借贷信息的安全。否则,一旦发生借贷信息泄露事件,将会给平台和用户带来严重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结语
    P2P业务模式风险提示:纯借贷模式下涉及的法律风险包括借贷合同风险和债权转让模式风险。其中,借贷合同风险可以通过签订合法的合同和采用合法的电子合同规避;债权转让模式风险包括无承诺回购的债权转让和债权转让及回购两种类型,出让人需要遵守法律规定并做好风险评估。另外,P2P平台面临非法集资风险,需明确法律规定并规避相关风险。此外,P2P平台在金融服务过程中需加强信息安全风险管理,保护客户个人信息和财产安全。
    法律依据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01-08)\t第十八条\t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01-08)\t第十六条\t因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形成的债权债务,由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负责清理清退。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01-08)\t第六条\t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非法金融机构设立地或者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与取缔有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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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23:2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