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从根源上讲,“权利”与“权力”都属于公民。前者的所有者是公民个人,后者的所有者是全体公民。正因如此,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是二者之间是有明显区别的。 1.来源不同 在启蒙思想家眼里,权利是与生俱来的,此就是所谓的“天赋人权”。在马克思主义者看来,权利是法律赋予的。换句话说,没有法律承认或者说默许,该权利就得不到保障。但公民具体权利的来源则是多样的,既有法律的直接赋权,如获得义务教育的权利,也有通过合同、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也有因受到侵害而获得补偿权利。 2.两者的性质不同。 “权利”是私法意义上的“权”,一般是通过民事行为与社会行为,以及某些程序性权利行为来实现,其享有者一般为公民个人或者说人格化的法人。权利从形式上讲需要法律赋予,但是只要法律不明确禁止,则视为法律“赋予”了。作为权利主体,其享有的权利是广泛的,比如作为公民享有著作权、劳动权、继承权、生育权、社会保障权等等。 “权力”则是公法上的概念,是法律授予的、具有强制力的一种权能,一般是为实现公共利益、社会利益。具体的“权力”必须由法律来具体规定,凡是法律没有明确赋予的,则视为禁止。也就是说,行使“权力”,如无明确法律条文为依据,即视为越权。行使者的“权力”一般是单一的,如行使审判权的,则仅能行使审判权,不得行使检察权;行使治安管理权的,不得行使工商管理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