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广告法第九条规定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对于违反该规定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对广告主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和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对于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广告费用,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些规定旨在规范广告行业,保护消费者权益。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拓展延伸 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宣传内容的合规要求 广告法第九条规定了广告宣传内容的合规要求。根据该规定,广告宣传应当真实、合法、诚信,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的信息。广告主体应当对所发布的广告内容负责,并确保广告内容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此外,广告宣传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秩序。广告主体在制作和发布广告时,应当遵守广告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控制广告内容,确保广告宣传的合规性。这一条规定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广告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结语 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旨在确保广告宣传内容的真实、合法和诚信,禁止使用虚假、误导性的信息。广告主体应当对广告内容负责,并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广告宣传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社会公共秩序。遵守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控制广告内容,是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广告行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平衡的重要举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 (二)假冒他人专利的; (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服务的; (四)在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 (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二章 广告内容准则 第十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有其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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