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有哪些 |
释义 |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地方政府有权采取紧急措施,如限制人群聚集、停工停课、封闭污染源等,以切断传播途径。上级政府应及时决策,解除紧急措施由原决策机关宣布。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地方政府可宣布疫区,国务院可宣布跨省疫区。地方政府可在疫区内采取紧急措施,并实施卫生检疫。封锁疫区的规模和跨省封锁由国务院决定。 法律分析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结语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立即组织力量采取预防、控制预案,限制人群聚集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污染源、控制野生动物等,必要时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告紧急措施。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同时,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为疫区。疫区内可采取紧急措施,并实施卫生检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决定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涉及大、中城市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封锁,以及导致交通中断或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修正):第三章 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三十四条 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与本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 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对疫区易感染的人群进行监测,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公布疫情,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修正):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七条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保证可追溯。 实施强制免疫接种的动物未达到免疫质量要求,实施补充免疫接种后仍不符合免疫质量要求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疫苗研制、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等依法履行义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疫苗研制、生产、储存、运输以及预防接种中的疫苗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法对免疫规划制度的实施、预防接种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现场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疫苗研制、生产、流通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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