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预告登记失效有两种情形:一是债权消灭;二是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而未申请登记,且超过三个月的期限。本案因张恒欠农行芜湖金桥支行本息超过10万元,其以预售商品房所担保的主债权没有消灭,不适用预告登记失效的第一种情形。对于第二种情形,物权法并未规定未申请登记的主体。笔者认为,该主体为预告登记权利人,而非预告登记义务人,即只有当预告登记权利人能够申请而在三个月内不申请时,才会导致其自身权利的灭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