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指行为人在一段时间内先后在不同的地方作案。关于流窜犯的认定:流窜犯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作案的犯罪分子。凡构成犯罪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流窜犯罪分子:1、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的;2、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省、市、县继续作案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流窜犯罪分子:确属到外市、县旅游、经商、做工等,在当地偶尔犯罪的;在其居住地与外市、县的交界处边沿结合部进行犯罪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