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父亲过世,母亲能否处理其房产? |
释义 | 夫妻一方去世,另一方是否有权处置房产取决于房产归属情况。若房产属于去世方所有或共同所有,需进行财产继承,配偶继承后有权处置;若有其他继承人,则需得到其同意。夫妻共同办理房产过户需共同申请,经审核、审核、缴费后领取证件。未经对方同意处置房产视为无效,夫妻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善意第三人有权信赖夫妻共同意思。 法律分析 一、父亲去世母亲是否有权处置房产 夫妻一方去世,另一方是否有权处置房产需要视情况而定: 1、如果该财产属于活着的一方所有,活着的一方可以任意处置。 2、如果该财产属于去世的一方所有、共同共有或者去道世的方占有该房产的份额,那么去世方所占有的全部或部份份额就需要先进行财产继承: (1)去世方所占有的全部或部份份额都由配偶继承时,那么活着的一方继承后也有权支房产进行处置; (2)去世方所占有的全部或部份份额有其它人(如:去世方的子女、父母)继承时,则房屋答出售需要其它继承权利人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夫妻房产怎么办理过户 1、需由夫妻双方共同提出申请,操作步骤如下:夫妻双方携带相关材料到房屋所属区域的房产管理交易核心申请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房产管理交易核心将对夫妻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 2、登记土地变更程序受理申请。①资料齐备予以受理;资料不齐或不合规定,说明理由,需补交材料,并说明需要补交的材料和补交期限,补交材料齐备后予以受理。②对受理编号,发放回执单。 3、产权审核。登记人员审查资料,实地调查情况,若申请符合规定,则报上级核准。直至最终审核阶段通过。 4、缴纳费用,领取证件。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或经办人持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到是房屋产权登记核心缴纳相关费用,然后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根据规定,如果夫妻双方其中任意一方没有经过另一方同意时处置房产,则被视为无效。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结语 夫妻一方去世后,另一方是否有权处置房产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房产属于存活方所有,存活方可以自行处置。如果房产属于去世方所有、共同共有或去世方占有份额,需要先进行财产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遗产按照特定顺序继承,继承人需要获得其他继承权利人的同意才能出售房屋。夫妻双方如需办理房产过户,应共同提出申请并按照相关程序办理,其中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处置房产将被视为无效。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双方应平等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否则另一方不能以不同意或不知情为由对抗善意第三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一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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