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票据抗辩权限制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法律分析: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行使抗辩权;1、票据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1)票据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2)票据金额记载不合法。 (3)在票据上作不合法更改。 2、人民法院作出的除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3、票据债权已消灭。票据债权因付款、提存而消灭的,票据债务入可以以此为由进行抗辩。票据为交回证券,即债权人应在票据付款人付款时在票据上记载收讫并交回票据,债权人所享债权因票据债务人的付款和债权人的受领而消灭。因此,如债权人再次行使付款请求权,则票据债务人自然可以予以拒绝。在票据债务入已将票面金额提存的情况下,票据债权因提存而消灭,任何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时,票据债务人均可以已提存为由,行使抗辩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示催告期满,无利害关系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票据经人民法院以除权判决宣告无效后,票据权利已经法院除去,持票人已无权向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任何票据债务人可以除权判决为抗辩事由而对抗任何持票人,即使善意受让人也不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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