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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居住权人的义务,居住权人什么情况下能获得居住权
释义
    本文介绍了居住权人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居住权人的获得方式。居住权人需要负责维护和保管房屋,并承担日常管理和维修费用。此外,居住权人不得设定抵押或其他权利负担,也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在居住期届满时,居住权人需要返还房屋。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人可以通过合同、遗嘱等法律行为获得居住权。
    法律分析
    在居住期间,居住权人需要负责维护和保管房屋。
    2.居住权人不得就其居住权设定抵押或其他任何权利负担。
    3.居住权人应当承担房屋的日常的管理和维修费用及其他使用过程中的合理费用支出。
    4.居住权人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
    5.居住权人在居住期届满时负有返还房屋的义务。
    二、居住权人什么情况下能获得居住权
    居住权人获得居住权,主要可通过以下几种情况:
    1.依合同而取得居住权。如双方当事人签订居住权合同,并办理居住权登记。
    2.依遗嘱等法律行为取得居住权。房屋所有权人可通过设立遗嘱的方式为他人设定居住权。
    三、居住权是什么
    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
    1.依合同而取得居住权。如承租人依租赁合同而取得对出租的房屋的居住权。
    2.直接依法律的规定取得居住权。如未成年子女对其父母的房屋享有居住权。
    3.依遗嘱等法律行为取得居住权。房屋所有权人可通过设立遗嘱的方式为他人设定居住权。
    4.因取得时效的经过取得居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拓展延伸
    居住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其所拥有房屋或土地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在租赁期限内占有、使用房屋,以满足其居住需要。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在租赁期限届满后继续占有、使用房屋,直到房屋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居住为止。
    然而,并非所有情况下居住权人都能够获得居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居住权人需要提供合理的理由才能行使居住权,否则出租人可以拒绝其行使居住权。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居住权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使用房屋,不得损害房屋结构、设备或者影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居住权人可以转让、继承居住权,但应当得到其他业主的同意。如果其他业主不同意居住权人转让、继承居住权,居住权人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综上所述,居住权人能够获得居住权的情况包括:在租赁期限内占有、使用房屋;在租赁期限届满后继续占有、使用房屋,直到房屋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居住为止;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使用房屋,不得损害房屋结构、设备或者影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可以转让、继承居住权,但应当得到其他业主的同意。
    结语
    居住权人在居住期间需要负责维护和保管房屋,并承担日常管理和维修费用及其他合理费用支出。同时,居住权人不得设定抵押或其他权利负担,也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居住权人在居住期届满时负有返还房屋的义务。
    居住权人可以通过签订合同或遗嘱等法律行为获得居住权。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在取得居住权时,居住权人需要按照合同或遗嘱等法律规定设定居住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t第四条\t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t第十七条\t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t第十六条\t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一)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
    (二)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三)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
    (四)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
    (五)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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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8 17:0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