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级别管辖的规定有哪些?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基层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最高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一般地域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活动中的证据种类是很多的,但是,就管辖权异议的问题,最关键就是通过相关的证据证明法院是没有管辖权的,法律上也没有规定必须要局限于哪一种证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都是可以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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