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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江苏农村宅基地自建房面积标准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江苏省农村宅基地面积规定的标准是根据区划来确定的,城市郊区和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下的县,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一百三十五平方米;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的县,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法律依据: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农村村民一户在农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中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宅基地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一)城市郊区和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下的县,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一百三十五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的县,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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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0:1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