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公司以“写错病历”为由拒赔结肠癌,是否有法律依据?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人应当依照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必须提供充分的理由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但是,如果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反合同约定,致使保险事故发生、扩大或者后果严重的,保险人可以不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法律依据: 《保险法》 第三十九条 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人应当依照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拒绝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必须提供充分的理由,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反合同约定,致使保险事故发生、扩大或者后果严重的,保险人可以不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结论: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结肠癌,必须提供充分的理由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被保险人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反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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