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结婚三年没领结婚证的,因为没有形成合法有效的夫妻关系,所以不用离婚,无需通过民政部门或者法院解除关系,自行解除即可。但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法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同居,且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则按事实婚姻处理。 离婚有两种可能: 1、是按照同居关系处理,也就不存在离婚的问题。对于同居关系的子女和财产分割问题,可以协商也可以到法院诉讼解决。 2、是形成事实婚姻的,可以补办结婚证后办理离婚,也可以直接到法院诉讼离婚。 离婚需要携带以下材料: 1、户口薄; 2、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 4、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券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综上所述,没领结婚证形成合法有效的夫妻关系的无需解除关系。结婚后结婚证丢了,则属于合法有效的夫妻关系,需要通过民政部门或者法院解除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