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中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要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依法将其法定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以及要根据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在分解执法职权的基础上,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 法律客观: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二条 第二、三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中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要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根据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配置,将其法定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有关部门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扩大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权限。 执法依据赋予行政执法部门的每一项行政执法职权,既是法定权力,也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行政执法部门任何违反法定义务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根据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在分解执法职权的基础上,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