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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解读有效证据的关键点
释义
    证据的特点包括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和鉴定结论六类。其中,书证应提供原件,物证应提交原物或复制品,视听资料需判别真伪,证人证言应为口头或书面陈述,当事人陈述需结合其他证据审查,鉴定结论由鉴定部门提供书面结论。
    法律分析
    1.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证据具有以下特点:
    (1)客观性。即一切诉讼证据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
    (2)关联性。即证据与待证事实有内在的联系,并能证明待证事实的全部或一部。
    (3)合法性。就是证据必须具有实体法所规定的特定形式,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收集、调查和审查核实。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证据分为以下几类:
    (1)书证。指用文字、符号、图形记载或表示的能够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书面材料。书证应提供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2)物证。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物证也应提交原物;提交原物确有困难的,也可提交复制品。
    (3)视听资料。指以录音或录像、磁带所反映的声音或图像,或以电子计算机储存的信息资料来源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判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4)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不能正确表示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5)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6)鉴定结论。指鉴定部门运用专业知识对当事人和人民法院提出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研究后所作出的科学判断结论。法院对专门性的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交由鉴定部门进行鉴定。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盖章。
    结语
    证据是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特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和鉴定结论等几类。法院在审查证据时,应判别真伪,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审查,确定是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鉴定结论也可作为证据之一。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 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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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5:2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