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告知义务的范围与内容 |
释义 | 合同告知义务包括通知、说明、协助、照顾、保密和保护等方面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遵循诚信原则,并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相关责任。先合同义务是指合同生效前双方承担的法律义务,包括互相保护、通知、保密、协作等。后合同义务是指合同终止后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应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法律分析 一、一般合同的告知义务有哪些 1、通知义务 通知义务又称告知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将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告知对方的义务。 2、说明义务 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负有向对方说明的义务。 3、协助义务 协助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应协助对方履行义务,以使合同目的能顺利实现的义务。 4、照顾义务 5、保密义务 6、保护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指的是什么 (一)先合同义务 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生效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它是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一项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的具体化。它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互相保护、通知、保密、协作及诈欺禁止等义务。 先合同义务存在于缔约过程,其起止时间分别为要约生效与合同生效,作为合同附随义务,先合同义务之产生与存续依赖于缔约行为及当事人对合同生效之期待,先合同义务突出的特征在于义务的法定性与附随性.先合同义务法律制度的价值在于体现民法衡平、正义的理念与诚信精神。 (二)后合同义务 后合同义务是指在合同终止后,当事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而应当履行的旨在维护给付效果或者妥善处理合同终止事宜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的告知性义务指的是另一方有向另一方通知与其利益有重要相关的事项。除了要向其进行具体说明以外,还需要协助其进行履行有关合同义务。并且双方对于合同当中的重要事项要承担保密和保护责任。 结语 合同的告知义务包括通知义务、说明义务、协助义务、照顾义务、保密义务和保护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遵循诚信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如果一方违反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但不得超过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可能损失。先合同义务是指在合同生效之前的法律义务,后合同义务是指在合同终止后的义务,包括通知、协助、保密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五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于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八十五条 本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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