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特别防卫的相关规定 |
释义 | 特别防卫的成立需要满足四个基本条件和特定的对象条件。在实施特别防卫时,需要注意时间上的适当性,不得在防卫过程中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特别防卫针对的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一般正当防卫针对的是需要防卫的任何犯罪或其他一般违法行为。 法律分析 正当防卫可分为一般正当防卫和特殊正当防卫。与一般正当防卫不同的是,特殊正当防卫没有明确的限制条件,因此成立特殊正当防卫的要求比一般正当防卫更为严格。 特别防卫首先应具备成立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主观这四个基本条件。特别防卫还必须具备特定的对象条件,既只有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时,才成立特别防卫;而对于一般违法行为的暴力行为、非暴力犯罪、轻微暴力犯罪、一般暴力犯罪进行正当防卫时,不适用特别防卫。 实施特别防卫应注意,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在时间上不当。即使是遇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也不允许在不法侵害结束后继续打击不法侵害人。只有当上述犯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即防卫人为保护人身安全进行防卫时,才能成立特别防卫;保护其他法益时,则不能成立特别防卫。 特殊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只能是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一般正当防卫所针对的是需要防卫的任何犯罪与其他一般违法行为。 特别防卫无限度要求,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害。也就是说特别防卫无防卫过当,正当防卫存在防卫过当。 拓展延伸 特别防卫是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一定损害的防卫行为。特别防卫的限度是必要限度,即为了保护合法利益而允许的限度。 特别防卫的成立要件包括:须有正在发生的实际不法侵害;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的;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限度内;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特别防卫的适用范围包括: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正在进行的恐怖活动;正在进行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严重犯罪;正在进行的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破坏性犯罪;正在进行的其他严重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或者社会治安秩序的犯罪。 特别防卫的审判程序与普通防卫不同,特别防卫案件由人民法院审判,从重处罚犯罪分子。特别防卫案件中,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特别防卫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保护人身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和打击犯罪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实践中,要正确适用特别防卫,必须把握成立要件,严格把握限度,避免过度防卫导致刑事责任的承担。 结语 特别防卫的成立条件更为严格,需要注意时间、对象、主观和限度等细节。只有当防卫行为明显不超过必要限度,不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害时,才能成立特别防卫。同时,特别防卫针对的只能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不包括其他一般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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