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抵押房产能否赠予 |
释义 | 抵押房产不能随意赠予,必须经抵押权人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转让抵押财产,但需通知抵押权人,且转让所得价款应先清偿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抵押财产范围包括建筑物、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需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从登记时起生效。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抵押房产能否赠予 已抵押的房产,房屋所有权人不得随意处分房屋。所以,除非征得抵押权人同意,不然房屋所有权人不可以赠与房屋。 根据法律规定,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地产可以转让或者出租。 抵押房地产转让或者出租所得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六条【抵押财产的处分】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条【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零二条【不动产抵押登记】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已抵押的房产不能随意赠予,除非得到抵押权人的同意。抵押房地产可以经抵押权人同意进行转让或出租,但所得价款应先清偿债权,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根据法律,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时应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如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抵押权人可要求抵押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所得价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抵押财产的范围包括建筑物、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对于抵押不动产,应进行抵押登记,抵押权从登记时设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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