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中直接送达的规定有哪些 |
释义 | 1、民事诉讼中,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规定如下: (1)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2)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3)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4)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八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一、法院传票被告人拒收怎么办 起诉时住址就写其身份证上的地址,如果法院按照这个地址无法送达,则会公告送达。 (一)如果仍在起诉前不知道被告的具体住址的,可以委托律师到公安机关查询被告的户籍登记住址,在提供被告的户籍信息后,法院就应该受理的。 (二)法院受理后,如果找不到被告无法正常送达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公告送达。公告期满后,法院可以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并判决。 通常情况下,法庭传票要求答辩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法庭提交文件作出回应,或在部分民事案件中,该答辩人可以仅在法庭传票中指定的特定日期到庭参加法庭听证审理,同时答辩人也可选择对法庭传票不作任何回应,即任由法庭下达缺席判决,但其需要承担输掉该诉讼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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