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出资不实与抽逃出资的刑事责任 |
释义 | 股东出资不实与抽逃出资应承担法律责任。对于出资不实的股东,他们应向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补足出资并承担侵权责任。对于抽逃出资的股东,他们应向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补足出资并承担侵权责任。出资不实与抽逃出资都对公司财产权造成破坏或非法占有,股东、投资者和员工都应按照公司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不得违规操作。 法律分析 一、股东出资不实与抽逃出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一)出资不实 1、对公司其他股东而言:出资不实的股东应向已按期足额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该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享有股东权利、其股东权利受到限制; 2、对公司而言:出资不实的股东应补足其出资并承担侵犯公司独立财产权的侵权责任; 3、对公司债权人而言:对于公司债务不能清偿之部分,该出资不实的股东应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抽逃出资 1、对公司其他股东而言: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向已按期足额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对公司而言:抽逃出资的股东应补足其出资并承担侵犯公司独立财产权的侵权责任; 3、对公司债权人而言:对于公司债务不能清偿之部分,该股东应在其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怎样认定? (一)出资不实 1、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该非货币财产未过户至公司的,应认定为出资不实; 2、将公司往来款作为股东对公司增资,构成虚假出资; 3、股东对外借款作为部分出资款,待验资后立即从公司账户返还债权人的,应认定出资不实。 (二)抽逃出资 1、财务报表作假,分配虚假利润的,构成抽逃出资; 2、虚构债权债务将注册资金转出的,构成抽逃出资; 3、未支付对价取得作为注册资本财产的,构成抽逃出资; 4、股东将投资款转入公司账户后又立即全部转出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 5、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股东利用关联交易或其他非法程序将投资款撤回的行为,亦构成抽逃出资。 出资不实与抽逃出资对应的都是股东、投资者以及员工对公司财产与资产的侵占或转移,都造成公司资产权的破坏或非法占有,应按照公司治理层与参与层角色以及对公司的义务履行和承担相应的财务责任或人员义务,不得有违反公司法的违规操作。 结语 股东出资不实和抽逃出资对公司财产和资产构成侵占和转移,破坏了公司的资产权。根据法律规定,出资不实的股东应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并补足其出资义务,同时承担侵犯公司独立财产权的侵权责任。对于公司债权人而言,出资不实的股东还应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抽逃出资的股东也应承担类似的法律责任,包括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补足出资义务以及承担侵犯公司独立财产权的侵权责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抽逃出资还包括虚构债权债务、未支付对价取得财产、以及将投资款迅速转出等行为。股东、投资者以及员工都应遵守公司法规定的义务,不得进行违规操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九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九十一条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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