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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四川成都市公积金提取条件有哪些2023
释义
    成都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相关条件和流程是什么?
    符合条件的职工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租房自住、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发生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等。提取材料包括购买商品房、购买再交易住房(二手房房)、购买单位房改房或集资建经济适用房等,身份证明材料说明包
    法律分析
    1.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职工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房自住的;
    (4)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发生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5)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6)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2、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的;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且家庭生活困难的;
    (6)非成都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成都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籍迁出本市的;
    3、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二、提取材料
    1、购买商品房:
    房屋地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提供①房管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②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房屋地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外且未取得产权证的提供①房管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②购房款发票。
    房屋地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外且已取得产权证的提供①房屋产权证;②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注:房屋地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外,且已抵押给按揭贷款银行,申请住房按揭贷款的,还需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按揭贷款发放凭证。
    2、购买再交易住房(二手房房):
    (1)房屋交易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
    (2)房屋交易契税完税凭证;
    (3)房屋交易手续费发票;
    (4)房屋产权共有人是配偶、父母、子女的,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注:房屋地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外,且已抵押给按揭贷款银行,申请住房按揭贷款的,还需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按揭贷款发放凭证。
    3、购买单位房改房或集资建经济适用房:
    (1)房改部门鉴章的购房合同或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
    (2)房改部门鉴章的购房款专用收据。
    *注:单位向职工出售房改存量房,集资建经济适用房,应由单位统一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手续。
    身份证明材料说明:
    (1)职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
    (2)需同时提取配偶方住房公积金的,应出示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婚姻关系证明,可由配偶代办;
    (3)委托他人办理的:受托人是委托人直系血亲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户口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亲属关系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受托人非委托人直系血亲的,委托书需要在公证机关进行公证。注:直系血亲的直接血缘关系,是指出生关系。包括生出自己的长辈(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更上的长辈)和自己生出来的晚辈(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更下的直接晚辈),委托提取不可代办;
    (4)单位为职工代办提取,应出示单位介绍信、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5)应出示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无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职工应提供所在单位签章的《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一式两份和提取人的银行储蓄账户存折(卡),托管职工需出具《成都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原件。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提取分为两种情况。
    1.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失踪,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提取已故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2. 职工被宣告破产,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
    另外,《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也提到,住房公积金提取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制度。
    因此,成都公积金提取流程按不同情况而定,但均需满足相关法规规定。
    结语
    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而职工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此外,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提取材料包括购买商品房、再交易住房(二手房房)、单位房改房或集资建经济适用房等不同情况,需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材料。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一条 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三章 缴 存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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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3 22:1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