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奸要有哪些证据 |
释义 | 强奸要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 2、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 3、现场遗留的物证。 4、受害人可能遭受暴力的物品类证据。 5、受害人可能遭受性侵害且遗留有加害人体液的内裤、衣服、卫生巾等物品。 6、现场遗留的饮料、水杯、针管、针剂或者酒瓶、酒杯中等其他物证。 一、敲诈勒索要要哪些证据 敲诈勒索需要的证据有: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查、辨认等笔录;8、听证资料。证据要真实并且是通过合法方式取得的,证据保留得越完整就越有利于受害人讨回公道。 二、刑事诉讼证据范围: 1、物证,书证 物证: (1)概念: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2)特点:具有教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 (3)审查物证采取的方法:a、辨认;b、鉴定;c、侦查实验;d、将物证与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对照分析。 书证: (1)概念: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和其他物品。 (2)特点:a、具有直接证明性;b、具有稳定性;c、具有物理性;d、具有思想性。 2、证人证言 (1)概念;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做的陈述。 (2)特点: a、是证人对案件有关情况的客观陈述; b、作陈述的人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 c、容易受到证人的主观能力和案件客观条件的影响。 (3)证人资格 a、了解案情; b、能够正确表达意志; c、能够认识作证的法律后果并有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能力; d、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3、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述:是指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就其了解的案件有关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其他案件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5、鉴定结论 (1)概念:公安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这方面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作出的书面结论。 (2)特点: a具有特定的书面形式 b仅限于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 c是一种专家意见客观性强。 (3)作用: a、是揭示物品、痕迹证明价值的主要手段; b、是解决专门问题的主要方法; c、是审查和鉴别其他证据的重要方法。 6、勘验、检查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进行的勘查、检验后所作的记录。就其内容可分为现场勘验笔录、物体检验笔录、尸体检验笔录等。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和生理状态,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载。 7、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象、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 三、法院对刑事案件中书证,物证审查什么 1、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书证物证进行审查时,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1)物证、书证是否为原物、原件,是否经过辨认、鉴定;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是否与原物、原件相符,是否由二人以上制作,有无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以及原物、原件存放于何处的文字说明和签名。 (2)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是否附有相关笔录、清单,笔录、清单是否经调查人员或者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是否注明清楚。 (3)物证、书证在收集、保管、鉴定过程中是否受损或者改变。 (4)物证、书证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对现场遗留与犯罪有关的具备鉴定条件的血迹、体液、毛发、指纹等生物样本、痕迹、物品,是否已作DNA鉴定、指纹鉴定等,并与被告人或者被害人的相应生物特征、物品等比对。 (5)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物证、书证是否全面收集。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二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款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第三款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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