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东营市工伤赔偿金等级划分及标准 |
释义 | 这段内容描述了关于工伤医疗费用的报销和支付规定。职工治疗工伤应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等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法律分析 在医疗费用方面,实际报销并实际支付,涵盖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以及工伤复发的相关医疗费用。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1、住院伙食补助费=地方规定标准(元)×住院天数;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可以要求支付交通费、食宿费。 拓展延伸 工伤患者医疗费用报销政策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工伤患者在治疗期间需要住进医院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治疗工伤需要住院的,由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不住院,或者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其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治疗期间或者康复期间,未经工伤职工本人同意,擅自将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或者其他费用挪作他用,或者拒不配合工伤医疗费用的抢救工作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工伤保险医疗费用结算总额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金额,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即预付。 另外,《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没有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有关工伤医疗费用支付标准的协议,或者协议的内容不符合该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工伤保险医疗费用结算总额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金额,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即预付。 综上所述,工伤患者医疗费用报销政策应当遵循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未经工伤职工本人同意擅自将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或者其他费用挪作他用,或者拒不配合工伤医疗费用的抢救工作的,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工伤保险医疗费用结算总额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金额,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即预付。 结语 医疗费用的报销和支付是医疗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也是职工获得及时治疗和恢复的重要保障。根据相关规定,职工治疗工伤应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同时,根据地方规定标准,住院伙食补助费为地方规定标准乘以住院天数,而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可以要求支付交通费、食宿费。因此,医疗费用的报销和支付是十分重要的,关系到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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