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举报人对于处理结果不满意时如何申诉?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举报人在不服纪检部门处理时,有三种选择:继续向纪委所在同级党委举报、向该级纪委的上一级纪委举报或向同级检察院举报。同时,法律规定,对于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应由批准或决定处分的党委或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如果需要复议或复查,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需批准后才能受理。 法律分析 举报人不服纪检部门处理时,有三种选择:继续向纪委所在同级党委举报,向该级纪委的上一级纪委举报,或者向同级检察院举报。法律规定,对于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应由批准或决定处分的党委或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如果需要复议或复查,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需批准后才能受理。 拓展延伸 谁可以受理申诉?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可以受理行政复议申诉的人员包括: 1.当事人:即在行政行为实施过程中,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影响的人。 2.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或者因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人。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在行政行为实施过程中,享有合法权益或者受到损害的人。 4.上级行政机关: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5.法律规定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人。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任何人都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申诉的申请人,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果您的权益受到侵犯,可以依法向相关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语 举报人不服纪检部门处理时,有三种选择:继续向纪委所在同级党委举报,向该级纪委的上一级纪委举报,或者向同级检察院举报。法律规定,对于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应由批准或决定处分的党委或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如果需要复议或复查,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需批准后才能受理。因此,举报人应该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选择合适的举报机构进行申诉。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四十四条 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应当由批准处分的党委或者纪检机关受理;需要复议复查的,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受理。 申诉办理部门成立复查组,调阅原案案卷,必要时可以调查取证,经集体研究后,提出办理意见,报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或者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作出复议复查决定。决定应当告知申诉人,抄送相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坚持复议复查与审查审理分离,原案审查、审理人员不得参与复议复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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