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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023民法典的定作人支付报酬的期限有哪些规定
释义
    民法典规定定作人应按约定期限支付报酬,若无约定可补充约定。承揽人有责任完成主要工作,不得转交给第三方,辅助工作由第三方完成需负责。承揽人提供材料需按约定选用并接受定作人检验,工作期间需接受定作人的必要监督检验。完成工作后需向定作人交付成果并提供技术资料,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并保守秘密。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除非另有约定。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的定作人支付报酬的期限有哪些规定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补充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支付报酬的期限】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二、承揽人法定义务
    1、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2、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3、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4、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按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
    5、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该工作成果,并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如有关质量证明;
    6、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7、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在承揽人占有期间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揽人承担,但不可抗力的除外;
    8、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9、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结语
    民法典明确规定,定作人应按约定期限支付报酬。若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可补充约定。根据第七百八十二条,若无法确定支付期限,定作人应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报酬。同时,承揽人有义务完成主要工作,不得转交给第三人,对辅助工作成果也需负责。承揽人应选用约定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承揽人需保守秘密,不得擅自复制或留存技术资料。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除非另有约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八百零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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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0 13: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