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深圳公积金变自2021年7月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34860元,下限不变。缴存基数上限为31938元;缴存比例上限为12%。 1、自2020年7月1日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2019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 2、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9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31938元)。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下限为2200元。公积金缴存基数指的是用户每月或者每年需要缴纳的公积金数额。每个地区每一年度的公积金缴存基数都有所不同,公积金缴存基数是依据该地区上一年度的工资来进行制定的,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因此工资水平也不同。每年的7月1日到次年的6月30日,属于一个缴存年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