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江苏省扬州市经济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
释义 | 根据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对于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以及有关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可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同时,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货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的设备也可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此外,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可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商品 法律分析 根据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对于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以及有关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可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货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的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商品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出口关税税率为零。 (二)企业所得税 通过财政返还,使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降为15%,超出15%的部分征退同时进行。 投资额在20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可享受前3年免、后4年按10%的税率征收。减免税期满后,经确认为出口企业,其产品达到70%的比例,可减半征收所得税;经确认为技术先进企业,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外商将其企业的税后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经营期5年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40%;如属两型(产品出口和技术先进型)企业,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三)增值税、消费税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货物自营出口或代理出口实行免、抵、退税。免税是指免征该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是指企业可用购买国内原材料所负担的进项税金抵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一季度内抵扣不完的进项税金予以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加工货物出口后,免征生产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在园区内新注册纳税的生产性三资企业,3年内其上缴的增值税、营业税本级财政分成部分(12.5%),由市开发区返还50%. (四)产品销售比例 凡外商投资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允许类产业,且原材料进口和进口不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其产品内外销比例可由外商自行确定,内销比例可放宽到100%。 经市政府认定为先进技术型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产品可内销100%。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外商投资法》和《关于促进外商投资便利化的通知》,外商投资企业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产品内销比例是衡量企业利用外资规模的重要指标。 在扬州地区,根据相关政策,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内销比例在15%至20%之间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产品内销比例在20%至25%之间的,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一政策旨在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将先进技术产品在国内市场推广应用,提高企业技术水平,促进产业升级。 然而,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同时,外商投资企业也应关注相关法规,确保合规经营。例如,根据《关于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员工薪酬有关问题的通知》,外商投资企业应合规设置员工工资、薪金,并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员工社会保险费。同时,企业应定期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对于扬州先进技术型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也应关注法规规定,确保合规经营,发挥税收优惠的应有作用。 结语 根据国家现行政策规定,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以及有关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可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同时,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货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的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此外,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商品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出口关税税率为零。企业所得税方面,通过财政返还,使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降为15%,超出15%的部分征退同时进行。投资额在20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可享受前3年免、后4年按10%的税率征收。减免税期满后,经确认为出口企业,其产品达到70%的比例,可减半征收所得税;经确认为技术先进企业,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外商将其企业的税后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经营期5年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40%;如属两型(产品出口和技术先进型)企业,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方面,外商投资企业生产货物自营出口或代理出口实行免、抵、退税。免税是指免征该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是指企业可用购买国内原材料所负担的进项税金抵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一季度内抵扣不完的进项税金予以退税。同时,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加工货物出口后,免征生产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在园区内新注册纳税的生产性三资企业,3年内其上缴的增值税、营业税本级财政分成部分(12.5%),由市开发区返还50%。最后,产品销售比例方面,外商投资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允许类产业,且原材料进口和进口不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其产品内外销比例可由外商自行确定,内销比例可放宽到100%。经市政府认定为先进技术型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产品可内销100%。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1988-05-03)\t第十八条\t海南岛内的企业出口产品和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取得的外汇收入,均可保留现汇,按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管理。 企业可以在海南岛或者境内其他地区的外汇调剂市场调剂外汇余缺、平衡收支。 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1986-10-11)\t第三条\t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除按照国家规定支付或者提取中方职工劳动保险、福利费用和住房补助基金外,免缴国家对职工的各项补贴。 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1986-10-11)\t第二条\t国家鼓励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 国家对下列外商投资企业给予特别优惠: 一、产品主要用于出口,年度外汇总收入额减除年度生产经营外汇支出额和外国投资者汇出分得利润所需外汇额以后,外汇有结余的生产型企业(以下简称产品出口企业); 二、外国投资者提供先进技术,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以增加出口创汇或者替代进口的生产型企业(以下简称先进技术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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