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解决交通事故私了不成的问题? |
释义 | 交通事故私了后,如果出现争议,当事人可以要求交警队处理,但只能依据私了时签订的协议来认定责任和进行赔偿调解。如果仅就赔偿数额争议,需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号牌、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共同签名后,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事故私了有两个条件: 1、没有造成人身伤亡; 2、当事人双方对事实和成因没有争议。这两个条件都具备就可以私了。那么,如果交通事故私了后又出现争议,能否再要求交警队继续处理呢? 如果事后当事人就事故事实及责任承担出现争议而又到交警队要求处理的,交警队虽然可以处理,但在事故现场已经不存在的情况下,只能依照当事人当时私了时签订的协议中记载的事实来认定事故责任,并据此进行相应的损害赔偿调解。如果当事人仅就损害赔偿的数额及给付出现争议而要求交警队处理的,交警队不再处理,双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解决纠纷。 拓展延伸 应对交通事故私了失败的措施 应对交通事故私了失败的措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首先,确保及时报警并保留现场证据,包括拍照、录像等,以便后续调查和证明责任。其次,寻求专业的法律援助,咨询律师以了解个人权益和法律程序。同时,与对方保持沟通,尝试通过调解或协商解决纠纷,如果对方不合作,可以考虑提起诉讼。此外,与保险公司联系,及时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据,以便获得合理的赔偿。最后,遵守法律程序,配合警方和法院的调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通过以上措施,可以提高应对交通事故私了失败的效果,保护自身权益。 结语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选择私了,前提是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双方对事实和成因无争议。若私了后出现争议,当事人可以要求交警队处理,但只能根据私了时签订的协议来认定责任并进行损害赔偿调解。如果仅就赔偿数额争议,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应对私了失败,应及时报警、保留证据、咨询律师、与对方沟通、联系保险公司,并遵守法律程序,以保护自身权益。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提高处理私了失败的效果。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 调 查 第四节 检验、鉴定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 调 查 第四节 检验、鉴定 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 调 查 第四节 检验、鉴定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进行审核,并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检验、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检材虚假或者检材被损坏、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七)其他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情形。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三日内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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