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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向哪个部门投诉卖家
释义
    本文介绍了我国受理产品质量问题的部门以及消费者权益受损时可以索赔的对象。在生产、流通领域中,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所属各级质量技术监督机构负责查处产品质量责任问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查处掺假产品、冒牌产品的违法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查处倒卖、骗卖劣质商品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查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因产品质量问题产生的纠纷案件。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
    法律分析
    我国目前受理产品质量问题的部门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消费者协会、企业主管部门、商检部门和人民法院。如果您想要投诉某个卖家,可以向这些部门中的任何一个进行投诉。
    国务院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方面,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明确分工如下:
    1、在生产、流通领域中,凡属产品质量责任问题,均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所属各级质量技术监督机构负责查处;需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配合。
    2、在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发现生产、经销掺假产品、冒牌产品的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查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配合。
    3、在市场上倒卖、骗卖劣质商品的行为,凡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查处;需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协助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协助。凡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查处;需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协助。同一问题,不得重复处理。
    二、消费者权益受损向谁索赔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产品瑕疵责任,诉讼时效为1年)
    2、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产品缺陷责任,诉讼时效2年,最长不超过首次交付最初消费者10年期间)
    3、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4、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5、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6、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不提供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消费者怎样避免上当受骗
    (1)购买有固定包装的商品,要注意包装上的标志,对无生产厂名,厂址或只有拼音字母而无中文的厂名,厂址,切忌盲目购买。
    (2)购买耐用家电商品,可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要求销售单位当面通电试机,并索要发票,三包(包修,包换,包退)凭证,对不予试机,不开发票,不给(三包)凭证的,不能购买。对开票价格小于实付价格的,硬性搭配的,也不要购买,否则会上当,还纵容违法经营者。
    (3)购买商品,特别是价值大的高档商品,要注意标价是否规范。国家物价局推行的统一商品价格标签一般分为三种,红签用于国家统一价格的商品;蓝签用于国家计划浮动价格的商品;绿签和黄签用于议购议销,企业自定价格,随行就市价格的商品。由于目前商品流通环节多,进货渠道不同,经销店定价往往不一,有时差价较大,盲目购买很可能吃亏。
    (4)购买预交货款的商品,要特别慎重。首先要了解售货单位的信誉程度,如果是集体企业,应看有无正式的经济保证单位。临时组织的展销会,要注意组织单位能否承担经济责任。签订预购协议时,要明确质量标准,价格,交货时间,违约方应承担的经济责任等。对于信誉程度无保证,经济保证单位不明,不签订正式协议的,一般不要先交款,以免上当受骗。
    (5)不要盲目购买邮售商品。目前有少数不法分子,利用广告宣传,邮政信箱,假借他人商号名称或帐号,邮售假劣商品。消费者在没有了解商品可靠性之前,最好不要随意汇款购买。
    拓展延伸
    在电子商务领域,卖家和买家之间的交易纠纷经常发生,但投诉卖家的机制却并不完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电子商务平台提供者或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投诉。
    在此,我们需要指出的是,电子商务平台提供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同一概念,即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公司。因此,消费者可以向该公司进行投诉,要求其采取必要的措施,解决与卖家的纠纷。
    如果消费者无法与卖家协商解决争议,或者卖家拒绝履行其义务,消费者可以向电子商务平台提供者或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投诉。这些公司有责任确保卖家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平台规则,并且对于消费者的投诉,应当及时处理,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在投诉卖家时,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如购买记录、聊天记录、照片和视频等,以便于证明其与卖家之间的纠纷事实和证据。此外,消费者还应当提供完整的投诉内容,明确表达其投诉要求和对卖家的不满,以便于公司进行调查和处理。
    卖家的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如果其行为不符合要求,消费者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电子商务平台提供者或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投诉。
    法律依据
    直销管理条例(2017-03-01)\t第三十三条\t直销企业不再从事直销活动的,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可以向银行取回保证金。
    直销管理条例(2017-03-01)\t第二十四条\t直销企业至少应当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
    直销管理条例(2017-03-01)\t第二十九条\t直销企业应当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存入保证金。
    保证金的数额在直销企业设立时为人民币2000万元;直销企业运营后,保证金应当按月进行调整,其数额应当保持在直销企业上一个月直销产品销售收入15%的水平,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最低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保证金的利息属于直销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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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10: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