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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口头承诺是否可以作为合同的一部分?
释义
    合同签订前的口头承诺在我国是有效的,只要内容不违法且没有欺诈、胁迫等行为,口头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书面形式的合同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而特殊书面形式包括公证、鉴证和见证形式,它们可能属于合同的书面形式范畴,也可能属于合同的生效要件,学说理论存在不同观点。
    法律分析
    一、合同签订前的口头承诺有效吗
    我国法律规定,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方没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等其他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口头形式成立的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合同订立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二、书面形式的合同有哪些
    合同书形式只是书面形式的一种,我国《民法典》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而合同书则仅指传统意义上的纸质的书面合同。
    书面形式又可分为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
    1、一般书面形式。是指用文字来进行意思表示,如书面合同,授权委托书,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行为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等。一般书面形式,或为当事人约定采用,或为法律、法规规定采用。如果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的,民事行为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特殊书面形式。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获得国家有关机关承认的文字记载形式。包括:
    (1)公证形式。
    (2)鉴证形式。
    (3)见证形式。
    关于公证、鉴证、登记、审批是属于合同的书面形式范畴,抑或属于合同的生效要件,我国立法规定不一。现在的学说理论上,有见解认为不应当将它们作为特殊的书面形式,因为合同是当事人各方的合意,公证、鉴证、登记、审批皆为当事人各方合意以外的因素,不属于成立要件的范畴,而属于效力评价的领域,尤其是登记、审批宜定为不动产物权的变动要件。
    结语
    合同签订前的口头承诺在我国法律下是有效的,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没有欺诈、胁迫等损害利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其中合同书指纸质的书面合同。书面形式可分为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前者是用文字表达意思的形式,后者是指获得国家有关机关承认的文字记载形式,如公证、鉴证、见证等。在合同的成立和效力评价中,公证、鉴证、登记、审批等因素不属于合同的成立要件,而属于效力评价的范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章 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五十一条 合同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标的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当事人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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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9:3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