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房屋交纳定金后是否可退? |
释义 | 民法典规定,购房交定金后,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时,收受定金方需返还定金;如果一方违约,适用定金罚则;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的性质决定了适用定金罚则的条件;若定金为立约定金,拒绝订立合同的一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方应双倍返还;若定金为解约定金,可按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返还定金。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房屋交上定金还可以退吗 民法典规定,购买房屋后交纳了定金的,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收受定金一方要返还定金。如果一方违约的,适用定金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适用定金罚则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不同定金的性质,适用定金罚则的条件有不同之处,具体来说: 1、立约定金: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成约定金: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不适用定金罚则) 3、解约定金: 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 4、违约定金: 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5、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 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购买房屋后交纳定金的,适用定金罚则,如果是买受方违约的,要双倍返还定金。 交纳方违约的,不需要返还定金。 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收受方要返还定金。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购买房屋后交纳定金的情况下,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收受定金一方应返还定金。如果一方违约,适用定金罚则。定金的数额应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少于约定数额时,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根据不同定金的性质,适用定金罚则的条件有所不同。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违约定金等情况下都可能适用定金罚则。但在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导致主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下,不适用定金罚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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