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住房改造管理信息系统、全区干部职工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市场运作方式建房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整合,并新增了公有住房管理子系统和政策法规子系统,以此来消除以往单个系统的数据孤岛,实现统一登录管理、数据共享功能。新系统最大的亮点是能实现全区范围内政策性住房供应资格快捷、准确审核。可实现售建房单位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的业务审批、经济适用房申请及销售管理的业务审批、城镇职工住房补贴业务的管理、城镇职工参加集资建房的业务审批、危旧房住房改造信息备案、信息确认的业务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 第三十九条 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第四十二条 未取得资格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其所购买或集资建设的住房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