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继承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影响被继承人遗嘱自由的是不是还享有继承权 |
释义 | 《民法典》新增规定:使用欺诈、胁迫手段影响被继承人遗嘱自由的继承人可丧失继承权。对于无遗嘱情况下,丧偶儿媳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前提是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提供主要经济来源或劳务等主要扶助的行为可视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法律分析 一、继承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影响被继承人遗嘱自由的是不是还享有继承权 为严格尊重被继承人遗嘱的真实意思表示,增加使用欺诈、胁迫手段的继承人的警示、惩戒力度; 《民法典》的《继承编》新增一种继承权丧失的情形,明确规定使用欺诈、胁迫手段的妨害被继承人遗嘱自由的,情节严重的可剥夺其继承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二、被继承人没有立遗嘱,法定继承中丧偶儿媳是不是可以继承遗产 法定继承中,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通俗地理解应包括对于老人的经济供养(负担生活费用)、生活照料(承担主要劳务,如做饭、护理等)、给患病老人提供医疗等实实在在的付出。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九条 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结语 为了严格尊重被继承人遗嘱的真实意图,增加对使用欺诈、胁迫手段的继承人的警示和惩戒力度,《民法典》的《继承编》新增了继承权丧失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1125条第一款的规定,使用欺诈、胁迫手段妨害被继承人遗嘱自由的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可被剥夺其继承权。此外,在法定继承中,如果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她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主要赡养义务包括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医疗等实实在在的付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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