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办案规范》规定:第二十六条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持以下手续:(一)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专用证明;(二)律师本人的律师执业证;(三)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第二十七条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征询其对所聘请律师的意见。如表示同意让其在聘请律师的《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所需要的相关证件及手续1.律师执业证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2.授权委托书;3.律师事务所出具《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4.律师事务所出具《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其中,1-3是律师向办案机关所出具的材料;1、2、4是律师向看守部门所出具的材料,此外律师在向侦查机关出具1-3之后,侦查机关会出具一份“关于会见的公函”,此函律师应同1、2、4一起向看守部门提交。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还应向看守部门提交办案机关出具的《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