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律师会见嫌疑人的规定是怎样的
释义
    律师会见应当向看守所出示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介绍信》、家属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律师自己的执业证。
    另外,律师会见不受监听。
    律师可以在会见过程当中向当事人了解以下内容:
    1、犯罪嫌疑人的自然状况,比如说姓名,年龄这些之类的东西;
    2、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犯罪案件;
    3、如果承认有罪,陈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
    4、如果认为自己无罪,陈述无罪的辩解;
    5、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段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6、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规定
    一、律师办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看守所应当查验律师有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委托书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辩护通知。
    二、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当2人,以便互相监督和确保安全;律师会见时至少1人为执业律师,其他随同人如非执业律师,应是与会见律师同一单位并持有律师管理机关印发的证件的人员。
    三、在侦查阶段,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凭公安机关经办单位开具《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办理会见。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凭公安机关经办单位开具的《批准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办理。
    四、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受聘律师可以直接由看守所安排与被告人会见,出示起诉意见书或起诉书和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办理,不需经侦查、检察或审判机关批准和安排;非律师职务的其他辩护人经检察院和法院的具体办案部门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犯罪嫌疑人会见。
    五、会见时带聘请的翻译人员的,须出示经办机关批准的文书。
    六、律师会见时,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一人一室。
    七、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时,公安机关可以派员在场。
    八、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不准私带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亲友参与会见;禁止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与外界联络的各种通信、摄影器材等工具;会见期间禁止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任何财物及携带任何物品出所。
    九、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如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会见场所的规定,在场民警应当制止,必要时可以决定停止本次会见,视情节轻重,通知律师管理部门。
    十、看守所的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办理会见手续的,律师可以向移案或者受案的机关投诉,也可以通过司法行政机关向有关部门反映。
    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向羁押场所出示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如有翻译人员参加会见时,还应当出示侦查机关准许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证明。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应当出示侦查机关《批准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会见犯罪嫌疑人应注意以下事项:
    (1)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羁押场所依法做出的有关规定;
    (2)不得为犯罪嫌疑人传递物品、信函;
    (3)不得将通讯工具借给犯罪嫌疑人使用。
    (4)不得对案件进行调查,不得会见证人、被害人;
    (5)严格保守秘密;
    (6)不得进行其他违反法律的活动。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法律依据
    
     该内容由 周琦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7 16:2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