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劳动者患精神病,单位是否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应具体问题具体处理: 一、对劳动者明知自己有精神病,或用人单位已明确要求劳动者告知是否有精神病史,但劳动者隐瞒病情,构成欺诈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 劳动合同法 》以欺诈手段订立 劳动合同无效 的规定,依法与该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 二、对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前没有患过精神病,但到用人单位工作后患病的,用人单位应分具体情况对待: 第一,劳动者在 试用期 内患精神病,用人单位可以依据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该劳动者的 劳动合同 。 第二,劳动者在试用期满后患精神病,应实行医疗期制度。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第三,医疗期满后,如果该劳动者符合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规定支付 经济补偿金 。 法律客观: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