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统计数据以什么公布的数据为准 |
释义 | 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 一、公布统计资料,是指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向社会公开统计调查和国民经济核算取得的有关资料和数据。为了使企业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和广大公民能够及时了解统计信息,统计资料应当及时公布。同时为了做到准确、及时地公布统计资料,保障政府统计数据的权威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公布统计数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国家统计局公布统计资料,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统计资料公布权限、程序、要求、期限等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公布统计资料还应当遵守地方性法规和本级政府的规定。为使社会公众能够方便及时了解统计信息,本条还特别要求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目前,政府统计机构定期公布统计资料在我国已经形成制度,如每年按时发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按时出版统计年鉴、统计月报等;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公布年度、季度、月度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等。 二、国家统计局作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统计调查,并在统计业务上对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统计工作进行指导,在统计工作中具有独立性、专业性和权威性。为了维护国家统计数据的公信力和权威,避免引起社会公众的误解,本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如果各地方、各部门公布的数据涉及国家统计数据的有关指标且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不一致的,应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 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五条 国家加强统计科学研究,健全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 国家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 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