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定:如果前次失业,未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截止期限就重新就业的,那么再次失业可在剩余期限内领取失业保险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