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房屋确权之诉法院不可以执行。房屋确权之诉由于没有明确的给付内容,不具备执行的条件,所以法院是不能强制执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三条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 (二)给付内容明确。 法律文书确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 一、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受理条件是什么 (一)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在执行过程中,即在执行程序开始后、针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程序终结前提起。 (二)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经过执行异议审查的前置程序,即执行法院已经作出执行异议审查的裁定,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三)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即要求停止执行或继续执行。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可以同时提出确权的诉讼请求;申请执行人不能同时提出对执行标的进行确权的诉讼请求。 (四)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 (五)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理由必须是针对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提出异议,而不是针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六)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必须与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无关,即执行标的物与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所确定的标的物不能是同一标的物。 (七)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即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应当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二、确权之诉能否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于确权之诉是不能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的,因其并没有执行的标的存在。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所出台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权利义务主体明确,同时给付内容明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