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工伤鉴定的内容通常包括对受伤员工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的评估。工伤鉴定是在确认员工受伤为工伤后,经过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由设区市以上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的评估工伤相关事项的行为。 法律分析 工伤鉴定的内容一般是对受工伤职工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鉴定。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经过医疗结束或医疗期满后,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相关事项进行鉴定的行为。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该内容由 刘俊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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