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胎儿不能享受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因为胎儿一般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 《民法典》第十三条的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一、交通事故致孕妇流产,父母能否获得胎儿的死亡赔偿金 除了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其他情况下不认定胎儿为民事主体,也没有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 第十三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六条【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胎儿利益的保护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中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规定有:胎儿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财产继承权,受遗赠权等等。 具体如下: 1、一般情况下胎儿出生之后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2、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时,其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3、胎儿出生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视为从一开始就不存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