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首违警告是每年一次。 首次违法给予警告情况如下: 1、不按规定停车; 2、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3、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 4、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5、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6、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仅限驾驶货车首次超载10%以下,消除违法状态后; 7、机动车从匝道进入或驶离高速公路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8、在高速公路上骑、轧车行道分界线的; 9、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10、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11、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 12、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 13、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 14、机动车违反警告标线指示; 15、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对以下4类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交通民警将对驾驶人进行口头提示教育,不再处罚: 1、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 2、未随身携带驾驶证的; 3、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 4、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