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如何共同承担车祸债务? |
释义 | 夫妻共同债务不包括车祸所产生的债务。车祸债务的性质应从配偶对车辆的支配和运行利益考虑,符合条件则为夫妻共同债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确定需考虑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赔偿应先由保险公司承担,超过限额由肇事方负责,保险公司可向过错方追偿。 法律分析 一、车祸所产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不是,因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并不包括侵权行为,显然不属于夫妻共同所负的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问题意见》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包括: 1、抚养子女,赡养劳动所负的债务; 2、购置日常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双方或子女或老人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 4、夫妻双方共同从事个体经营,对他人所负的债务; 5、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因继承所分得债务也属共同债务。 二、车祸所产生的债务的性质如何认定? 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而负的侵权之债,配偶是否承担责任应从以下两点考虑: 1、配偶对该机动车能否进行运行支配; 2、有无运行利益。如符合这两项标准,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交通事故一般是根据侵权人的违法行为或事故起因进行划责,通常被判定负事故责任的司机都会存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从这一点上来说,配偶对其行为不可能存在合意。 一种情形是夫妻双方共同实际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即该债务实际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显然应视为共同债务。 另一种情形,即便夫妻双方没有实际分享债务所带来的利益,但可以从债务产生的基础、本源行为、目的着手分析,如该行为的实施是债务产生的必然条件且最终目的是为了行为人的夫妻共同生活谋取利益,其显然并不违背夫妻共同意愿,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即使债务所带来的是一种不利益,但它仍包含于行为人本源行为所产生的利益之中,夫妻双方仍应共同对此行为负责。 其次,应从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来分析。 道路交通事故中责任主体的确定,目前学界和审判实务界大都认同以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归属的“二元说”,即从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两个方面考虑。所谓运行支配,即谁对机动车的运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而运行利益的归属,即谁从机动车运行中获得了利益。一般情况下,如果同时符合这两个标准,则可确定为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责任主体。 车祸所引发的赔偿应当先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但是超过保险公司赔偿限额的就应当由交警部门认定的事故责任方,即引发车祸的肇事司机负担,但是如果交通事故是由于肇事方的过错造成的,保险公司在进行赔偿之后,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向过错方进行追偿。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问题意见》的规定,车祸所产生的债务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因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不包括侵权行为。然而,如果夫妻双方实际分享了车祸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或者债务产生的基础、本源行为、目的与夫妻共同生活相关,夫妻双方可能需要共同承担该债务。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责任主体的确定应考虑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归属。赔偿方面,保险公司应先进行赔偿,超过限额部分由肇事司机负担,保险公司可行使代位求偿权向过错方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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